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物业维修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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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物业维修金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资讯,长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于10月29日举行,会议通过了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新《办法》取消了“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时交存维修资金”的做法,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为购房人代交物业维修资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后,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交的维修资金。这种新的交存模式将有效保障维修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从根本上杜绝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后不及时将维修资金纳入主管部门管理,甚至挪用的现象。
新《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次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上一年度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以购房款为基数,按购房款的一定比例计算”,这是以往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但对于同一城市、同一时间段的房屋而言,相同面积的房屋虽然房价不同,但发生的维修费用应是相同的。所以,这一标准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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