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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站 物业费究竟从何时收起![]() 作者:品质管理部 来源:品质管理部
一、事件介绍: 张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预售房,合同上约定2008年6月1日收楼,2008年5月3日张先生收到开发商快递来的收楼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张先生要在2008年6月1日办理收楼手续。2008年6月1日张先生来到小区收楼,验房时发现房屋内有几处需要维修,暂时无法入住,张先生决定暂时不办理收楼手续。2008年8月10日张先生接到开发商通知说房屋维修完毕。当日张先生赶到小区验收了自己的房屋,确认问题确实得到了整改,于是就到物业公司准备办理收楼手续。但是交纳物业费的时候发生了分歧,物业认为收楼通知上写明应2008年6月1日收楼,张先生就应该从该日交纳物业费。张先生认为,是房屋质量影响了他收楼的日期,所以他要求从2008年8月10日开始交纳物业费。 二、解决方法: 物业公司带着张先生两次验房记录(上面有开发商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同张先生一起到开发商的客服部商讨2008年6月1日-2008年8月10日的物业费由谁支付的问题。由于张先生未能及时办理入住手续确实是由于房屋质量造成,并且有相关记录证明。开发商承诺2008年6月1日-2008年8月10日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支付,并开出了相应的证明。张先生顺利的办理了收楼手续,拿到了新房的钥匙。 三、分析: 物业费的收取日期应该以约定的收楼日期为准,如果由于业主自身原因没能按时办理收楼手续,延迟期间的物业费由业主自身承担。如果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没能按时收房的,延迟期间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物业公司需要协助业主与开发商沟通,提供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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